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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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党员 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 的教育和监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特制定本制度。
一、 谈话原则 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格掌握政策, 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 谈话对象 1. 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
2. 从事财务、 开发、 经管、 营销、 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 ;
3. 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
4. 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
三、 谈话形式及内容 任职谈话、 询问谈话、 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 任职谈话。
新提职、 职级的干部, 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提出廉洁从政要求。
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谈话内容包括:
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 模范践行党的宗旨; 要自 觉接受监督, 严格遵守廉洁自 律各项规定;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增强“一岗双责” 意识, 落实好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
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 承诺。
2. 询问谈话。
对群众反映的党员 干部在廉洁自 律、 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 要求说明情况, 澄清事实。
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谈话内容包话:
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 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 提醒谈话。
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 工作作风、 道德品质、 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 情节轻微的, 直接找本人谈话, 进行警示教育; 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通过与负责人谈话, 对其进行提醒、 告诫或批评教育; 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 通过打招呼、 敲警钟等形式,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 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 保持晚节。
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某个集体存在的问题, 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
谈话内容包括:
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 重申有关纪律规定, 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 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及廉洁自 律意识;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4. 诫勉谈话。
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 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 群众有反映, 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 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 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谈话内容包括:
指出谈
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 并在限期内改正。
5. 处分后谈话。
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 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真心接受组织处分, 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
以及在解除处分前, 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 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谈话内容包括:
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 分析原因,认清危害, 帮助认识错误, 提出改正要求; 要求受处分的党员 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 消除顾虑, 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 具体要求
1. 谈话在党委领导下, 由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 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工作督查、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 要注重谈话效果, 增强谈话的针对性, 做到有的放矢, 防止走过场。
4. 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 不得借故推诿、 拖延; 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 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 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 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 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 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 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 谈
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 个别谈话时, 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 并作好记录。
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 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
谈话人员 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 存入廉政档案。
8. 参加谈话的人员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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