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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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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7篇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关键词】 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原因;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7篇,供大家参考。

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7篇

篇一: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

 社区矫正工作; 问题原因; 对策刑法修正案(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

 2012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

 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

 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 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 原因及缺憾(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

 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

 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 的认识上的偏差。

 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

 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 由于法院(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三)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 第七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 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

 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

 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 对策与建议(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 法院、 检察院、 公安局、 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 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

 以

 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 法院、 公安、 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

 要建立公、 检、 法、 司、 监狱、 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

 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

 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 执行变更、 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 手续齐备。

 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 漏管现象; 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 解

 除管制、 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 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 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 管制、 缓刑、 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

 议书。

 督促纠正、 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除了发出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篇二: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吴强军(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浙江杭州  310007 )

 ■文

  一、 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法律

  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瓶颈”问题

 (一)

 执法与执行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弱化了刑罚执行的效力:

 根据现行《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 被宣告缓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通知》 中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 教育工作。由此, 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

 从形式上说, 社区矫正的管理和工作力量得到了制度意义上一定的强化。

 但是, 《通知》 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责权不够明确, 实际操作性也不强。

 因而导致实际执行中产生了执法与执行相分离、 责与权相脱节的问题。

 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 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

 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 管理、 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尽管司法部随后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但也只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行, 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约束力。

 实际工作中, 作为社区矫正牵头单位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还是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或政法委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共管机制优势得不到充分体现。

 (二)

 法律依据不足弱化了监督管理措施的效力:

 法律依据不足是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 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

 等等实际问题, 与法律依据不足有着很大的关联。

 主要表现在:

 一是奖惩考核缺乏力度。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五种对象”中能够获得减刑、 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对于其他对象, 现行法律规定缓刑对象必须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 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减刑奖励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从我省“五种对象”的构成来看, 缓刑对象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别占71%和21%; 其他对象仅占8%。

 因此,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奖惩考核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也缺乏足够的激励。

 二是监督管理手段缺乏强制力。

 目前普遍反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管理难度比较大, “不服管”现象增多。

 这其中既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在刑罚方面的特殊性,也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所制定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法律、 法规支撑的现状。

 三是监督管理措施缺乏针对性。

 社区矫正“五种对象”在刑罚执行方面的不同处遇, 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教育, 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但由于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 实际操作中往往侧重普遍性、 一般性问题, 个性化管理和教育程度不高。

 四是一些教育矫正手段如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合法性问题, 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目前, 《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管制、 缓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

 同时,尽管《刑法》 在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当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

 ”但在实际执行中,对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部分罪犯如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问题, 还存有比较大的争议。

 (三)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的合法性、 正当性缺乏法律支撑:

 尽管两院两部的《通知》 以及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都明确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上述文件或规定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文件, 不具备司法解释性质的法律效力。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正当性经常面临来自社会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质疑。

 同时,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项执法活动, 其工作主体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 也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和保障。

 (四)

 社区矫正的衔接缺乏法律制约:

 实际工作中, 由于缺乏程序性的法律规定,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以及具体工作上的衔接等问题, 经常出现不到位、 不合拍、 不重视等情况, 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二、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方式问题:

 尽管目前各试点省(市)

 结合工作需要, 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 有的还涉及到制定地方性法规问题, 如上海市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条例》。

 我们认为制定地方性法规, 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一种暂时性的替代性措施,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

 同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由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执法活动, 应该由国家来立法。

 从当前的实际出发,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有两种实现方式:

 1、 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 增加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刑种, 把现行的罚金刑提升为主刑, 在立法上实现刑事处罚制度由以监禁刑为主体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合理配置转变。

 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 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开放化潮流, 它不仅避免了监禁刑的负作用, 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同时, 短期监禁刑易科罚金的做法在国外十分普遍, 为了进一步优化行刑效果, 我国应当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 科学。

 2、 制定《社区矫正法》 或《刑事执行法》, 在实体上、 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 执行机关、 适用对象、 适用程序、 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奖惩、执行程序、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 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1、 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 构建统一的行刑权。

 从本质上说, 行刑权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 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国外的情况看, 刑罚执行也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 一般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因此, 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目前正

 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将行刑权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并在社区矫正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提高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 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 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 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 提高行刑效率, 降低行刑成本, 进而实现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 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即在司法部和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司法厅(局)

 内设立社区矫正局、 各市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处、 各县(市、 区)

 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科; 乡 镇(街道)

 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职能, 逐步形成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负责包括罚金、 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和管制、 缓刑、 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监外执行五种社区刑罚措施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组织执行机制。

 2、 明确司法所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与司法所承担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不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 法制教育、 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悔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 生活、 法律、 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利于他们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

 ”由此可以看出,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其对象是经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判决、 裁定、决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矫正、 奖惩考核以及帮助服务等工作; 工作的性质实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

 因此, 在社区矫正条件下,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 职能及其方式, 应当从依法行政上升为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法相结合的高度。

 如果仍然单纯强调或突出司法所的依法行政职能, 显然已不切合实际, 而且也容易造成社会及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职能以及实质上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的合法性、 正当性产生质疑的被动局面。

 同时, 由于工作对象的特殊性, 也决定了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为工作主体履行职责提供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制度保障措施。

 所以, 应当通过社区矫正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 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 为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3、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社区矫正职责及工作程序。

 目前, 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

 衔接配合质量不高、 效率较低以及积极性、 主动性不够等问题的出现, 与社区矫正没有立法,特别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工作程序等问题没有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有着很大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 检察、 公安机关就曾经提出“监督谁、 考核谁”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对象是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 按照现行的综治考核体系, “五种”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仍然是考核公安机关, 一方面造成责、 权、 利相分离, 司法行政机关有给人“打工”之嫌; 另一方面, 公安机关考虑到责任仍在自己身上, 实际工作中又表现出些许“不放心”, 因而产生许多重复劳动、 增加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负担的现象,如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要同时送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考核时公安机关需要司法所提供监督考察方面的相关资料等。

 同时, 在具体工作中, 有时司法行政机关考虑到衔接的实效性以及工作的效率等原因, 因而在制作相关文件时, 对如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各类审批的时效、 程序进行必要的明确和规定时, 往往受到“师出无名”等因素的困扰以及质疑。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 对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社区矫正衔接等问题, 作出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4、 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从世界各国的成功实践以及社区矫正的本质意义出发, 我们认为,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更多地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或机构的作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是完善法律体系, 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撑; 构建制度体系, 规范社区矫正运作; 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加强管理、 监督、 检查、 指导等各方面职能, 依法、规范、 有序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但从现阶段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来看,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带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主导型改革倾向, 国家及其专门的职能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实施层面上处于主导地位, 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还非常有限。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步阶段,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组织建设、 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财力和工作精力, 发挥主导作用, 这对于夯实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基础,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和完善, 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也是必需的。

 但是这种初始状态下的政府或部门主导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误导,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注重政府行为或者由政府公务人员大包大揽, 而忽视了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更主要的还是一种特殊人群的生活状态、 罪犯矫正的特定行为方式和文化模式。

 因此, 简单地或过多地依赖政府行为, 一方面不利于体现和发挥社区矫正相对监禁刑而言的长处和优势, 也与国家开展社区

 矫正工作, 降低行刑成本, 提高行刑效率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 我们认为, 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积极探索和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发挥出它独特...

篇三: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12 年第 8 期总第 310 期前 沿Forward PositionNo. 8 2012Sum No. 310社区矫正制度实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 —以湖北省为例崔361005; 2.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 湖北 武汉凯1,2张功2( 1.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430205)[摘要]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 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 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制度认识深度、 工作力度和人员配置等多方面还存在着较明显差距。

 各地应当根据省情特点, 在部门关系协调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将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到新的层面。[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政策建议C916[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8267 ( 2012)

 08 - 0092 - 02[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北省法学会项目“湖北省社会化矫治与帮教管理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

 SFXH205)

 ;湖北经济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刑事案件分案并案审理研究”( 项目 编号:

 XJ201105)

 。[作者简介] 崔凯( 1981—)

 ,男,江苏连云港人,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张功( 1966—)

 , 男, 甘肃天水人, 博士,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主任,副教授。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 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 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1]由于社区矫正着眼于违法犯罪人员的回归社会, 避免了传统矫治处理方式重打击处罚而轻后继矫治的缺点, 所以得到了我国的高度重视。

 近十年来, 我国各地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笔者拟主要以湖北省为例, 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以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一、 社区矫正面临的现实问题评析( 一)

 政策认识深度不够在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 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时间虽然较短, 但是进展非常迅猛。

 不过在很多地方, 不少干部群众还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有的地区虽然也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落实, 但是这种行为是被动的, 落实的效果较差。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长期的重刑化思想和报应刑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我国传统的行刑观念是崇尚重刑和监禁刑, 这种观念在今天仍然有相当的市场。

 许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抱有 “行刑就是关押”“只有严刑才能稳定 ” “监禁起来保险” 的旧观念。

 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内容了解并不详细, 很多人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将应当坐牢的人放任在社会上, 使得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落空, 有的人甚至认为社区矫正实际上可以让有关系的犯罪分子早早逃脱牢狱的惩罚, 放纵了对犯罪的打击。甚至即便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不少社区居民也认为就应该让他们在少年管教所里吃吃苦头, 在社区中服刑有些便宜他们。

 还有一些居民存在担忧和不安, 怕这些人旧习不改, 影响自身及周围安宁。同时, 据课题组在某些司法机关的调研得知, 有的基层机关的相关责任人认为社会化矫治会增加他们社区的监管难度和治安不稳定性, 加大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对社区矫治顾虑重重, 怕他们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 因此对缓刑、 假释等社区矫正刑种和相关刑罚的适用, 仍然控制得很紧, 比例较低, 对社区矫正工作并非积极支持。( 二)

 日常矫正措施没有细化少数地方满足于对矫正对象的一般性管理, 而对矫正对象的行为思想汇报、 学习教育、 公益劳动、 心理咨询等具体矫正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以公益劳动为例, 根据法律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履行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

 武汉市东西湖区利用自 身所处的区域优势, 在径河绿化公司和三店西郊园林建立了两个劳动基地, 聘请了两位管理人员。司法所除每月 不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到劳动基地参加劳动外,还要求主动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对象需凭司法所开具的 《劳动证明单》 到基地报到, 劳动基地管理人员签字证明其完成公益劳动时间及任务情况。

 但很多地区的公益劳动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 公益劳动没有落到实处。( 三)

 基层基础工作有待规范在湖北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下, 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都在向规范化迈进。

 不少地区能够做到以基层司法·29·

 所为平台, 挂牌成立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中心”, 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请示报告、 监督统计、 档案管理、 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 并制定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急预案, 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课题组成员在 2008 年至鄂南某经济欠发达乡的司法所查阅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时发现, 该司法所仅仅有一个矫正对象的部分资料, 而据该司法所所长介绍, 该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他们一直在进行, 但是由于认识不够和精力有限, 没有进行相关材料的整理。( 四)

 人财物配备问题严峻我国基层司法所承担了社区矫正的大多数工作, 而基层司法所的经费和人员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司法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实践中司法所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和上级司法单位, 但经费一般都不多。

 根据相关的研究资料显示, 以武汉市为例, 大多数司法所都只有两到三间办公室, 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每年拨给北湖司法所的经费是一万元; 而水果湖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上分到的经费也只有千元左右。

 有限的经费大多用于制作档案或纸笔等办公经费, 对于请心理医生及专家等则比较困难, 使得矫正工作无法很好地开展。

 武汉市武昌区共有 14 个司法所 191个社区, 但发放的专项社区矫正经费仅能够基本维持全区专业人员 的培训 和工资、 宣传以及档案、 办公经费等费用。[2 ]武汉市这个在湖北省属于财政收入最好的城市尚且如此, 湖北省其他地市州, 乃至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司法所的经费压力更是可想而知。二、 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对策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之后, 以往学术研究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明确, 实施意义的宣扬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本文另辟蹊径, 立足于解决现有问题, 并不做过多国家层面的立法改进的思考, 以供学术探讨和实务部门参考。( 一)

 加强部门的协调工作由于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由基层司法所负责矫正、 考察, 公安机关实施监管 , “坚持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 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 是总的指导思想, 这实际上给部门之间的协调带来了很大难度。

 由于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 往往会引 发多头指挥、 多头交办任务、 多头检查、 多头要数据材料的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 界限不明、 衔接不力、 效率不高、 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问题。一旦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 很容易造成矫正对象的额外负担, 或者造成脱管、 漏管的情况。在涉及缓刑、 管制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时, 矫正对象至少会受到检察院监所部门、 公安局治安部门及户籍所在地司法所三方监管, 这更是多头执法, 很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阻塞。

 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协调不顺, 各地的领导小组不仅要在组织机构层面上成立, 更要发挥实效,积极做好牵头工作, 与各部门密切配合, 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类似于情况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 难点研讨制度、 工作述职制度、 年度考评制度等应当被切实落实。( 二)

 加强工作人员专业化要对公开招录的社会工作者进行较严格的把关。

 社区矫正的对象比较复杂, 仅仅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的专职化并不一定能带来矫正效果的专业化。

 例如, 根据课题组收集的资料, 东南沿海某较发达城市某区 2009 年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其中报考某镇的人员共有 73 人, 通过审核的有 71 人。

 这些人大部分为团员, 1983 年到 1987 年出 生( 最小的为 1989 年出生)

 , 大专学历, 甚至女性占到报名人数的 7 成以上。

 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并不只是简单的文案整理工作, 更多的是需要直接面对矫正对象。

 可以设想, 如果让一个 20 出头, 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都不高的小姑娘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帮教, 这种矫正行为很难起到预设的效果。虽然现有的人员配备不足以应对社区矫正人才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大学扩招, 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众多, 我们有条件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 心理学、 社会学、 护理学等专业人才。

 在今后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中, 我们可以考虑对招聘对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要收到实效, 最终的表现是矫正对象对自 己的过错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 而做到这一点, 一方面需要对被矫正对象的教育, 另一方面要对被矫正对象进行相应的帮扶, 解决他们的切实困难。在特定对象的矫正上, 可以采用具有特色的矫正方式,例如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未成年的犯罪人的, 可以考虑将学校矫正作为矫正的重要方式。

 如果某一犯罪人符合社会矫正的条件, 但学校 ( 特别是之前所在的高中)

 仍然简单地将其开除学籍, 未成年犯本人无疑会失去一个重要的矫正渠道, 社区矫正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而社会必然会承担矫正无效后带来的危险。

 学校在对学生的制约与保护、 学生劣迹行为的矫治、 学生的自我管理与教育以及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新型的人际关系等方面, 都起着教育的 “杠杆” 作用。

 让未成年犯能够继续在学校学习, 接受全面的学校教育, 不仅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塑造, 还有助于其认真思索改过。对不同的处罚方式, 也可以尝试不同的帮教形式。

 例如, 对假释人员的考察, 不能仅有监督管理而没有辅导援助、 帮助保护, 而且辅助援助和帮助保护也应当是有不同措施的。

 除此之外, 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帮教对象, 还可以进行帮助保护的相关措施, 例如, 帮助无谋生技能的矫正对象训练谋生技能; 帮助无工作的帮教对象寻找就业机会;帮助年纪较大、 生活贫困的帮教对象办理社会保障等。[参考文献][1] 冯卫国. 行刑社会化研究— — —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苏彩霞,邵严明.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 .暨南学报,2009( 06)

 .[3] 湖北省司法厅. 赵斌副省长在省政协〈各界反映〉 上作出重要批示[EB/OL] . http:

 / /www. hbsf. gov. cn/Publish/sylm/ywgz/sqjz/20090730163569052450. html. 2009 - 07 - 30.[4] 洪山区司法局. 洪山区司法局与中南民族大学研讨共建 “社区矫正法律诊所”[EB/OL] . http:

 / /sfj. hongshan. gov. cn/sfj /gzdt/0999c164 - 4fc6 - 4f0d - 8801 - aa5d9cb305fd/,2010 - 04 - 20.·39·

篇四: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 。’ 。。。。。’ 。’ ’ 。‘ 。。。。’ 。。‘ 。。。。’ 。。。。‘ 。。。。一一JudiciaIAdm i ⋯ni strati onat the L0caILevei· 匪蟊圆磊萨搠I ■I● —■ ● ■ ———■ ———_● —__—■ —■ —————■ ———__——_——L———————————————————————————————————————————————————一飞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M ai n O bstacl es and Counterm easuresW ork跏anA||7.round W ay孔超(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山东济南250014)● 文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当前,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进入进一步深化与规范的阶段,为全面掌握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找准下步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进行了调研,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一、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于2004年8月,2007年1月逐步向全省推开。目前,全省17个市共有114个县( 市、区) 、1069个乡镇( 街道) 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4973人,已解除矫正16249人,18701人在矫,仅有23人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0.65‰,远低于全国2‰重新犯罪率,有效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各试点地区按照“ 首要标准” 要求,坚持“ 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 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脱管、漏管现象大大减少,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启动。各试点地区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试点工作中,逐步健全完善了“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全省有4个市、32个县( 市、区)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或社区矫正工作科( 股)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其建设情况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与督导下,各地加大争取协调力度,目前全省已有60%的司法所理顺了管理体制,为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主,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针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的现状,通过招考、聘用和整合基层资源等方式,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有人管、管得住。三是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各地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外出学习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与实务培训,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三)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各试点地区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从细化程序、量化内容、规范操作的角度,制定出台了衔接接收、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帮困扶助、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相关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使各项制度既符合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青岛市先后出台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意见》等7项制度,并把2009年作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年,深入开展规范化活动。全省统一了文书格式,加强并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四) 全面落实“ 三项任务” ,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按照“ 首要标准” 要求,全面落实“ 监管、教育、帮扶”三项任务,建立了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矫正模式,提高了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运用通讯、网络等现代科技,开展教育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矫正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了教育质量和监管效能。2009年以来,全省开展各类教育近30万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2万人次。本着“ 安其身、万方数据

 _:i 嘲oJu型掣m i型塑塑哩aclhe岣型塑暖其心、塑其人” 的原则,不断完善人性化帮扶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实际2、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的问题。法院、监狱、公困难,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促其安心改安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造。如滕州市创建了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安置“ 一体全、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问题,甚至因没仔细核对罪犯真化基地” ,综合运用各种矫正措施和方法,提高教育矫正效实姓名、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而出现错送达。看守所只送果。2009年,全省开展技能培训5515人次,为近700名生达公安机关,不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所与司法所又缺乏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办理了低保。,必要的沟通,往往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个别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仅送达一张假释通知书,缺少判决书、假释裁二、当前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定书和出监鉴定表等材料,有的甚至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来代替假释通知书。调研发现,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成为制约我省全面试行社区3、法院、监狱和看守所没有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矫正工作的“ 瓶颈” 。这些问题和不足除法律依据缺失外。到司法所报到的问题。法院对未羁押的罪犯判处管制、宣告主要体现在: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以及监狱等关押机关将罪犯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时,有的仅告知罪犯应按时到居住地的公( 一) 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据统计,我省每年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大约6万多,平均每个乡镇( 街道) 有近40名安派出所报到,而没有明确告知还应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及不按时报到所应承担的后果,易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社区服刑人员。而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没有和工作执行主体,全省目前平均每所仅有3.3人,不少地方全面开展,部分审判、关押机关不知道罪犯居住地是否已经还存在一人所、两人所。司法所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与4、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脱节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8项职能,人员力量不足成为当前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同时,全省加%的司法所尚未理顺管理体制,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所所作开展以来,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法院在审理适用非监禁刑案件时,一般不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对被告人或罪犯的以往表现、主观恶习大小等社会危害程度进长不是公务员,他们在乡镇( 街道) 不仅身兼数职,将大部行调查评估,也不征求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的分精力投入到基层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中。而且人员建议和意见,导致将一些不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放在社区服时常被更换、很不稳定。人员的不足和队伍的不稳定,对于刑或使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超出当地社区矫正组织的承受能专业性、程序性、执法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无疑是力,给社会稳定增加了风险。另外,法院审判后没有采取适一个很大的制约。另外,大部分试点地区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当方式通知罪犯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建设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社作,一旦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情况时,极易区矫正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二) 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社区矫( 三) 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到位。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但实践执行工作,其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但试点以来,极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试点地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数试点地区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1、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配合的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社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一些地方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与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所) 协作配至今不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原因。经费不足也导合,是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条件。但从调研情况看,致一些试点地区不能有效地落实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影“ 两所” 协作配合情况不容乐观。在个别地方,当司法所请响了矫正效果。我省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如果经费保派出所对屡次不服监管教育甚至对抗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必障仍不到位,特别是司法所的办公、交通、通讯、装备等正要的惩罚措施时,派出所往往不够重视,或认为社区服刑人常的工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勃员已经交给司法所监管,与自己没有关系,致使司法所工作育改造质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动,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与严肃性。在这个问题上,除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警力有限等客观原因外,缺少相应制度规范是主要原因。( 四) 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问题。当前,随者经济社会的迅谏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非常频万方数据

 删iciaIAcl m i №tratj on attheL。caILevei· 圜萎圃么膨莎洲繁,出现了大量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就医、探亲、上学或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的现象,使现有的监管教育方式如谈话、当面汇报、走访、集中教育等出现了不适应,加上各地试点工作进度不同步、现行矫正制度没有对异地托管进行明确规定,如何有效监管教育这些流动社区服刑人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一方面,省政府批准的省司法厅“ 三定” 规定中,明确了司法厅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争取协调力度,在内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另一方面,省司法厅应抓住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一难得机遇,积极协调,争取与省编办联合下发意见,尽快从省级层面彻底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编制部门,清理律师公证脱钩改制、司法干校撤销、乡镇( 街道) 撤并腾出及编制部门留存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全部充实到司法所,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力量仍然不足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争取党委政府通过增加地方编制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充实加强司法所队伍;广泛动员、吸纳社会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培训机制,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 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和联络作用。可增设l 至2名副主任,把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有关处事负责人列为组成人员。主要职责是加强各职能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主要规定和规范以下内容:法院审理适用非监禁刑案件时,应委托被告人或罪犯的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检察机关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经常性地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解决;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屡教不改、抗拒矫正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所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应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让其作出书面保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寄送齐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罪犯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三是建议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部门情况,各自制定出台专门文件加以解决,确保公、检、法、司四部门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矫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和财政部下发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的规定,建议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包括社区矫正经费在内的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同时,积极指导各地科学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设施经费等纳入...

篇五: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提供一篇调研报告范文, 作为参考!

  一、 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 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

 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 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

 思想认识到位。

 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

 后,区委、 区政府均高度重视, 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

 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 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 并派专人随省厅和

  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

 领导机构健全。

 目前, 两城区的 33 个街办(乡 镇) 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 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

 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

 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 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 选聘具有法律经验、 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 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同时, 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 发动退休老干部、 知识分子、 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 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目前, 两城区 33 个街办(乡 镇)

 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 33 人, 社矫辅助人员 39 人, 社矫志愿者 147 人。

 (四)

 工作措施有力。

 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 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 监护人协议书、 公益劳动记录、 每月小结、 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 形成了一套完整、 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 社区(村、 居) 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 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制度上, 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 等规章制度, 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 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 117 人接受社区矫正, 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 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

 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 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 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 统一做法、 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 公、 检、 法、 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 省际、 市

 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 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

 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 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 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

 例如从现实看, 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 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 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 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 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 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 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 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 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 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 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

 监狱办理假释、 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 缓刑、 假释、 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 对人户分离的对象, 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

 目前, 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 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 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 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 缺管现象严重, 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

 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

 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

 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 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 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 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 不能及时予以惩戒; 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 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 也因程序过于繁琐、 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 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 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 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 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司法所须有 3 人或 3 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 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 须有通讯、 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

 但由于客观原因, 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 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

 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 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

 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 镇) 安排的任务, 人手少、 任务重, 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缺少基本装备, 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

 目前, 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 无电脑、 传真机、 打印机等工作装备, 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

 在办公经费上, 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 市相比相差较大。

 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 6000 元、 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 3000 元。

 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 由于经费的紧张, 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

 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 需要公、 检、 法、 司、 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 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 认真履行职责, 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 脱管。

 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 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 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 不了解, 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 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 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 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 省、 市领导强调: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要按照做表率、 走前列的要求, 振奋精神, 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

 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 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

 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 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

 建议市、 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 分管副市长(副区长)

 为副主任、 公、 检、 法、 司、 财政、 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协调相关事宜, 指导、 督促、 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各街办(乡 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

 署, 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 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 及时向党委、 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争取党委、 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 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 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

 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 确保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 帮助工作。

 乡 (镇、 街道)

 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 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 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 检、 法、 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 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

 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

 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 熟悉犯罪学、 心理学、 教育学、 社会学、 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

 根据现在的条件, 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

 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 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建议党委、 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 加强司法所力量, 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 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

 其次, 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 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 经过培训后上岗, 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 500 元标准)

 而无法稳定队伍。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 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 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

 司法所。

 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

 此外, 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 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 知名人士、 离退休干部、 青年学生、 村(居)

 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 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

 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

 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 经费显得严重匮乏。

 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 在保证车辆、 通讯、 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 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 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 1000 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 (县)

 财政安排工作经费, 用于培训、指导、 管理、 奖励等, 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 规范执法身份

  建议由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协调省政府法制办, 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证件, 或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工作证件, 同时为社矫工作者统一制服, 以便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六: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8 卷第5期20 10 年10 月凯里学院学报Jo u rn a l o f K a iliU n iv e r sityV 0 1. 28N o . 5O c t. 2 0 10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及探索夏明圣, 魏在军(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淮北2350 0 0 )摘要: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行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为解决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完善有关法律规范, 健全监督执行机构, 对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操作执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制度; 探索论文编码:

 D o i:

 10. 3969/j. issn . 167 3- 9329. 2010. 05. 12社区矫正体现了司法文明的演进, 其重大价值将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由监禁刑为中心转变为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1。

 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 根据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社区矫正中属于其范畴的措施包括管制、 缓刑、 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和符合监狱法规定的保外就医及其他监外执行手段。

 根据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不断调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适用形式和适用比率将会出现越来越扩大的态势, 其执行任务会逐渐加重, 执行要求会逐步提高, 社区矫正工作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行刑方式, 不仅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而且能够从司法制度层面促进政治社会目标的实现。一、 我国社区矫正的含义和开展背景(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社区矫正, 英文C o m m u n ity co rrectio n 。

 它是指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 ,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特定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构,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积极整合政法部门、 社区等各方力量,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 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 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 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 二)社区矫正产生的必要性1. 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 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确保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对于推动司法改革、 加强政法工作, 优化法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这些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

 社区矫正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正是秉承了司法改革建设的核心思想和原则。

 大量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 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 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犯、 初犯、 偶犯、 过失犯, 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他们的多数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 没有必要判处监禁送人监狱, 以剥夺自由。

 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犯罪人员, 有的能够认罪伏法, 悔过自新, 回归社会后, 不致再犯罪, 就没有必要继续留置在监狱执行“剩余刑罚” 。

 在这种情况下, 实施社区矫正就能够达到惩戒、 教育的目的, 社区矫正能充分发挥作用, 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 充分实现刑罚的个别化。2. 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 1)社区矫正有利于节约行刑成本, 减缓社会压力一直以来, 由于多种原因, 如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 加上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 而对于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 假释、 监外执行制度, 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

 另外, 监禁刑成本高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罪犯行刑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收稿日期:

 20 10 —0 9 —0 9基金项目: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研究” ( A H S K F 0 "/- 0 8 116 5)作者简介:

 夏明圣( 19 7 0 一), 男, 安徽淮北人,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4 7 ・万方数据

 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I:

 1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 降低行刑成本, 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 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 人力、 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 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 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嚣。

 因此,行刑效率从刑罚投入量和各种资源的科学利用方面都有待提高。( 2)社区矫正有利于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监狱的应有之责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但这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使命。

 因此, 要汇集社会的各种有益力量加强对各类罪犯的改造。

 从刑罚发展的实际看, 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社区矫正, 决定了矫正机构要调动社会各种力量, 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帮助服务, 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我国试点省Ⅸ的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管理也都充分重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并积极协调民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及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 也是非监禁刑的霞要特征。3. 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措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刑罚的最终目的, 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 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 不再排斥社会、 仇视社会, 有效地防止其藿新犯罪l2J。

 另一方面, 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 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 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 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 减少社会对立面, 缓解部分社会矛盾,这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都有所帮助。4 . 社区矫正是国际行刑改革发展的主流趋势到目前为止, 大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 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 这意味着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 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

 不仅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大并继续呈增长趋势。

 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 社区矫正的种类也很多,社区矫正的成本低、 效果好是深受世界各国青睐的主要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

 p j二、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自20 0 3年7 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来, 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 个省( 区、 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另有9 个省( 区)在党委、 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成效显著,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降低・4 8 ・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 在试点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规范制度, 监管效力有待提高20 0 3年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的制度阐述简单概括, 只就社区矫正的任务、 适用范围和公、 检、 法、 司的分工配合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后, 在各试点省( 区、 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 《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 、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 、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 《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 等一系列的制度, 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 规定了各参与主体的相关职责。

 但是各试点省( 区、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与规范尚不统一, 使得社区矫正法规体系内部的空白与漏洞较多。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别需要一步总的指导性法律——《社区矫正法》 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 以建立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在我同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 有的地方在社区矫正的性质存在错误的认识, 即把社区矫正看做一种单纯的社会工作, 而没有看到社会工作与社区矫上E 存在着质的差异, 重点抓帮助救济, 从而使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并不能全部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这无疑变相放纵了罪犯, 也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法活动的性质严重背离。( 二)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矫正人员当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实行的是两主体并存的模式, 即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机关, 司法所是社区矫正中的工作主体。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不论是专业矫正人员还是志愿矫正人员, 在矫正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足,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 这个问题必须逐步给予解决。

 目前, 我国各区司法所在编人员通常只有三四人, 既承担着大量的司法行政职责、 协助街道完成各项中心任务, 还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虽能做到常规的监管, 但对监管尚不充分, 罪犯的心理矫治及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无暇顾及。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仅靠司法所的力量显然不够, 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以社区居委会成员、 矫正对象家属为主, 还有个别大学生和其他社区积极分子。在过去, 政府部门习惯于无偿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有关工作, 但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 这一做法遇到很多问题, 包括社会人力可得性、 工作的稳定性和效力。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矫正执行机关可以通过有偿方式与社会其它机构签订合同, 将矫正对象的劳动改造、 劳动技能培训、 心理矫治等项目交给这些机构来具体施行, 并由法定执行机关派员进行监督、 管理。( 三)社区矫正在社区群众中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 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 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

 但是社区公众对社区矫万方数据

 正的现实意义认识不够, 一方面认为社区矫iF 对服刑人员是放弃惩罚; 另一方面认为将较矫正人员放置于社区服刑, 在形式上和直觉上会增加社区共众的不安全感L 4J。

 由此, 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 同时可以通过电视, 广播, 新闻, 讲座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 以扩大社会影响面, 增强社会影响力, 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四)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 严重制约矫正效果分类管理是矫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存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五种矫iE jc't象实行区别对待, 不仅正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试点中, 有些矫正工作者没有意识到对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或者缺乏分类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丁作责任心。

 从刑罚方法和措施的类别上, 我国目前试行的社区矫正包括五种服刑人员, 每一种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根据刑法有利于严格执法, 同时也有利于充分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从犯罪的角度上, 区别不同的犯罪类型、 犯罪原因、 悔罪表现、 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 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 才能提高矫正的针对性, 确保矫正的效果。

 纵观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 无不具有一套相当完备的分类管理体系。

 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总体而言, 目前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分类管理的改进与完善。( 五)社区矫正的适用数量太少我国长期坚持监禁刑罚为主, 非监禁刑罚为辅的原则。

 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

 三种刑罚指管制、 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 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而在实践中, 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 而法律在管制、 缓刑、 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 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 适用的比率非常低。

 总的来说, 目前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范围与国外相比过于狭窄, 待试点工作不断深人与成熟之后, 应扩大范围。

 至少应将刑法中规定的拘役犯每月 法定的回家l至2天的社区活动和监狱法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 回家期间的活动纳入到社Ⅸ矫正的范畴【5J5。

 另外, 对于目前在试点法院和监狱改革实践中尝试的“暂缓起诉” 、 “暂缓判决” 、 “周末释放” 和“试工试学” 的活动, 亦应作为相应的社区矫正方案纳入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

 否则, 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刑事司法各环节会严重脱节, 不利于改革措施的尝试发挥出应有的良性效果。三、 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完善基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 在我国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 也是急需的。是社区矫正长远发展和更好的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立法上可以先实行地区立法就我国而言, 地域广阔, 各地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

 而且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是山岭, 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社区是很有区别的, 如果社区的平台不存在, 那么要在全国意义上推广这种开放式行刑方式可能还有困难。

 所以我国可以先考虑借鉴美国、 俄罗斯等国家在社区矫正上的某些规定, 通过地区立法的方式对我围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

 结合地方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充分利用地方的资...

篇七: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岗司法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 2007年开展以来, 在县司法局以及上级单位的正确指导下, 通过全县基层司法所不懈的努力,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 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 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出现, 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结合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 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问题一:

 移交衔接过程中, 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 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全; 2、 社区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 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迟迟未送达; 3、 社区矫正对象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挂” 、 “人户分离” 等问题;4 、 对本地法院判处的管制、 缓刑人员和外省市法院裁定或批准的假释、 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 以致监管工作滞后。

 对于接收工作, 大部分基层司法所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再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 只有法律文书齐全、 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

  足, 才予以接收,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另外, 对于跨区“人户分离” 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

 外省市有的街道、 社区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司法所, 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 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

 在整个接收工作中, 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等方面了解清楚, 对于“空挂户” 和“人户分离” 的社区矫正对象则不能接收, 应当由公安机关查实其常住地, 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 对于“人户分离” 的社区服刑人员, 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 在此基础上, 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 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 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 明确矫正期限, 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问题二:

 宣传不深入, 社会认知度不高。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报导工作,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 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度并不高, 还心存疑虑,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能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各自为政、 追求部门利益、 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是认为社区矫正与社

  区稳定相矛盾。

 部分村(居)

 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 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 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 由于工作经费等原因, 导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的招募工作进展困难; 三是社区矫正与“严打” 整治相矛盾。

 对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 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引导教育, 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持。

  

  

  

   建议:

 针对这一问题, 我们一定要找准工作中的瓶颈, 选好切入点, 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全面、准确、 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在宣传报导过程中决不能断章取义, 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 以会议扩大影响, 提高乡党委、 政府, 基层党组织的重视程度。尤其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尚不明确, 法律体系不健全, 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分工有待进一步摸索、 完善的情况下, 政法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共同的愿望, 讲团结、 讲稳定、 讲大局, 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应付心理, 做到分工不分家, 按照“党政领导、 政法牵头、 司法为主、 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的工作机制, 把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 其次, 要紧紧抓住村维稳综治工作站和村司法行政工作室这个平台, 充分利用宣传橱窗、 宣传画等形式, 真正做到让村民普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 要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

 省、 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 乡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有利于统一思想, 克服本位主义和应付心理, 同时可以为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增强底气。

  

  

    问题三:

 机构不健全, 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 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 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

 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教育学、 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配齐工作人员。按照省司法厅要求, 每个司法所至少具备 3名工作人员。

 但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 1名, 有的司法所还从事信访、 维稳综治工作, 有的司法所所长兼任综治办副主任; 二是志愿者队伍不健全, 有的单位志愿者数量不够, 有的志愿者与其它工作方面的志愿者不分;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司法人员而不是社区工作者, 必须具备刑事司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这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 悔过自新, 对于加强有效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职责划分不明确。

 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

  行教育矫正, 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 心理矫正、 矫正个案的制定实施、 公益劳动的开展由谁来负责, 司法所、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有哪些量化的指标, 规定的都不是很清楚。

  

     建议:

 方案一:

 真正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 方案二:

 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并非仅仅是监督、 考察, 而且包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

     

 问题四:

 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工作量的增加, 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 特别是部分基层党委、 政府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是降低了行刑成本, 而是增加了政府的开支。另外, 由于部分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 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位到位。

   建议:

 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

 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标准, 保证足额下发, 专款专用, 对于贫困地区, 上级业务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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