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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措施、成效及当代启示

| 来源:网友投稿

王小元,孙佳星,卢宣伊

(江西理工大学,a.马克思主义学院;
b.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具有现代性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苏维埃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中央苏区地处偏远封闭的山区,当地百姓长期受封建传统教化,落后的礼教观念根深蒂固,严重影响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阶级斗争和土地革命等工作的开展。党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意识到,要想在苏区得到群众的拥护,既需要在军事上击退敌人的全面进攻,也应立足山区根据地落后的文化机制,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实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在中央苏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传播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理论和革命纲领,让群众更加及时地了解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推进了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为当前党的宣传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随着工作重心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中央苏区时期党的宣传任务也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从建党初期的提升全党理论素养,开展工人运动,转向探寻在农村开展宣传工作的新方式。党和苏维埃政府逐渐明确了中央苏区初创时期宣传工作的任务,即争取群众参与革命斗争。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以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法律内容为依据,利用多种形式、多条路径对苏区军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央苏区的全面推进。

(一)通过登载法律文本的媒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出版法律文献向群众宣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中央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及范围广、涵盖内容全的法律法令。为确保工农群众在人民民主制度中的权益,苏维埃政府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利用出版法律文本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力图保障其政权的民主性。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婚姻条例》等法律条令因具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普适性得以单独出版;
《二苏大会文献》《苏维埃教育法规》等法律法规则作为汇编本出版。这些法律文献的具体内容往往与中央苏区群众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代表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各类法律文献的出版与传播也启蒙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长期以来遭受各类封建势力剥削和压榨的人民群众开始解放自身思想,并学会运用苏维埃法制维护自身权益。

2.利用主流报刊媒介向苏区群众宣传法制成效

《红色中华》是中央苏区第一大报刊,是中央苏区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不仅承担了新出台法律的刊载工作,还宣传了苏维埃法制成效。《红色中华》开辟“突击队”“铁锤”等专栏,对中央苏区时下存在的贪污腐化现象做了深刻的揭露与抨击。1932年4月6日,江钧在《红色中华》中发表《好个石城县主席的迁家大喜》一文,记录了石城县革命委员会主席在迁家过程中大量敛收群众钱财的恶劣行径。“有送几个毫洋的,有的送一二块大洋的,据说收了不少的花边。”[1]这些由报社通讯员深入乡村社会实地采集的一手资料成为中央苏区廉政信息的重要来源。《红色中华》同时也对党和苏维埃政府中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先进事例进行了方向性宣传。1932年1月20日,在《红色中华》刊载的《萧仁相真配称为工农红军》一文中,点名表扬了机关枪训练队学生萧仁相捡到财物主动交公的先进事迹,并夸赞萧仁相“是为阶级利益不图个人发财的”[2]。《红色中华》对廉洁事迹的宣传报道,既向群众宣传了苏维埃法制成效,也为中央苏区干部群众的工作树立了榜样,指引了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二)通过民间的艺术表现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宣传法制精神的红色歌谣

长期以来,歌谣作为常见的艺术表现形式,承载着抒发人类情感、表达志趣理想的作用。中央苏区时期的红色歌谣因革命环境的需要,被时代赋予了特殊价值。这些红色歌谣不仅承担着鼓动群众参加革命斗争的主要任务,还助推了苏维埃法制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某些苏区歌谣鼓励妇女群众遵循苏维埃法制中的自由婚姻理念,摆脱包办婚姻束缚,争取个人幸福。如《自由结婚歌》中唱道:“婚姻条例是如何,男女二人情意和,共向政府行婚礼,唔消银钱礼倍多。”[3]苏区歌谣除了向群众宣传婚姻条例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外,也承担起了扩红运动中有关优待红军家属政策的宣传工作。如《优待红军》中唱:“我们处处留心,优待红军家属,或帮工或送物,都要能继续。”[3]这些红色歌谣用轻快的语调和朗朗上口的歌词唱出了苏维埃法制中蕴含的新思想、新内容,既宣传了中央苏区法令条例,又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得到苏维埃法制精神的熏陶。

2.宣传法制思想的苏区戏剧

戏剧作为中央苏区最为有效的政治宣传工具之一,在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一方面,苏区戏剧向群众阐释了何为阶级压榨和剥削,侧重向群众普及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的思想。如在戏剧《年关斗争》中,由于杨克明、俞麻子和夏波澄三个恶霸地主对当地农民实施草菅人命式的压榨与剥削,农民们走投无路奋起反抗,在反抗中觉醒了革命意识,最终打倒了杨、俞、夏这三个土豪劣绅[4]。另一方面,苏区戏剧讽刺、批评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作风与恶劣行径。如编剧郑贻周所作的讽刺趣剧《大铁锤》生动地塑造了一个压榨百姓、作威作福的地方苏维埃政府主席形象。剧中的主席为人嚣张跋扈、做派官僚,还收受贿赂,强抢红军妻子与其结婚,在权势与金钱的簇拥下迷失了自我,最后在自己的“婚礼”上被手持大铁锤的正义红军无情消灭[4]。苏区戏剧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不但使群众更加直观地接触到苏维埃法制思想,也为中央苏区法制思想的传播提供了可靠平台。

3.宣传平等自由的法制标语

中央苏区的标语往往内容简单,语句通俗易懂且鼓动性强,其中不乏涉及法制宣传教育的标语。如1930年11月中共江西赣南行委发布的《宣传鼓动口号》,其中包括“夺取赣州实行结婚离婚绝对自由”“欢迎大家兄弟打土豪分田地”[5]等宣传自由平等、鼓励革命斗争的法制标语。书写于1930年至1932年间宁都县小布赤坎村民居上的标语“一切土地归苏维埃”[5],简明扼要地向农民普及了苏维埃土地的归属问题,宣传了苏维埃土地法规和政策。中央苏区的标语也对贪污腐化现象进行了批评,如写于1932年至1934年间,保存于瑞金市城区的标语“贪污浪费份(分)子,伸着他肮脏的手,偷取和浪费苏维埃的金钱,我们要说:奸细们!这是不能侵犯的”[5]。此类标语宣传了苏维埃法制中规定的关于严惩腐败干部的内容,对压迫与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批判。此类标语既顺应了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大势,也宣传了苏维埃法制中的自由平等思想。

(三)利用多样的教育路径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围绕学校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中央苏区重视发展学校教育,尤其重视完善苏维埃小学、中学的教育系统。在发展教育的过程中,苏维埃各级学校不但重视学生文化课程的培养,也重视受教育对象法律素养的提升。为满足中央苏区地方工作干部紧缺的需求,1933年8月苏维埃大学在江西瑞金创办。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在次年春天的开学典礼中指出:“苏维埃大学在国内战争的环境中开学,每个学生同志都应了解到自己的任务是学习领导革命战争。”[6]苏维埃大学建校伊始便将法制宣传教育视为办学目的之一,设立的特别班(本科)中包含了司法班和工农检察班,学员们在课程中学习中央苏区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加强了对实际问题的研究,在重视理论学习的同时强调实践应用,真正做到了法制思想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围绕社会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中央苏区重视利用社会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基于广大工农群众识字少、文化素质较低、无法阅读领会苏维埃法律文献的现状,党和苏维埃政府要求“每一种宣传品,都必须有时间性、地方性和充分的鼓动力量,各种宣传品应该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解释一切问题,从各方面来动员群众;
每张宣言、每张传单,都要能够在广大劳苦群众的心坎中,燃烧起革命的热情和造成极度的兴奋”[7]。为在广大工农群众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和苏维埃政府在中央苏区大力发展社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们利用识字班、夜校、列宁室等丰富多样的社会教育形式开展对中央苏区工农群众的教育工作,推进了赣南、闽西山区的扫除文盲运动,也在读报学习等过程中使工农群众加深了对苏区法律法规的了解,进而达到其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四)利用群众参与的审判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群众参与司法审判

中央苏区时期,为确保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苏维埃各级司法部门积极吸收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涵就是公开审和公开判,将诉讼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8]中央苏区公开审判的司法制度通过多样化的方式鼓励群众参与其中,如到案件发生地点去审判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吸收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举陪审员参与普通案件和军事案件司法审判工作等。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鼓励群众到场旁听,对于情况特殊不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对其判决结果进行公示,拓展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路径,保证苏维埃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同时,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使苏维埃法制思想能够在群众中传播,帮助广大军民提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有助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推进。

2.用违法恶果警示大众

中央苏区对于违法违纪干部的严肃审判,深刻警示了党和苏维埃的领导干部与工作人员。《红色中华》以开设专栏登载腐败案例的形式实现其警示监督功能,一方面向群众揭露贪污腐化分子的恶劣行径;
另一方面也向群众说明无论官职大小、身份如何,只要违反苏维埃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如《红色中华》在1933年3月发表的《肃清贪污腐化分子!》报道了胜利县苏维埃政府领导贪污腐化、挪用公款贩卖鸦片等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并说明了对五名违法干部的相应惩处,即判决钟学湘等四人死刑,钟圣谅二年监禁[9]。公开此类判决结果能够鼓励群众积极揭露贪污腐化分子,为苏区军民和谐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也为中央苏区广大群众的知法、守法、用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土地革命战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革命战争和苏区建设的需要。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央苏区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坚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中央苏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既传播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理论和革命纲领,也让群众更加及时地了解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粉碎敌人的文化“围剿”产生了巨大作用。

(一)宣传了苏维埃法制,推动了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进程

1.唤起了苏区广大军民的法制意识

在苏维埃革命战争中,苏区民众不但要直面敌人严密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还要应对封建地主阶级对苏区革命事业的百般阻挠。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始终围绕着当时的革命任务不同程度地展开。面对宣传对象的各类诉求,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群众参与的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就清晰地体现了其民主性和以人为本的特质。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没收上来的土地,无论男女,均有分配土地的权利。这一条法律强调了男女平等,冲击了中国社会传统的男耕女织思想。对于涉及农民集体利益的问题,也采取农民自愿及开会表决的形式解决,充分体现出土地法的民主性。中央苏区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制宣传工作,为苏区新型社会人际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群众新观念的养成。群众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法制意识日趋增强。

2.推动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反腐败斗争进程

中央苏区时期,党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一些贪腐浪费行为极大地破坏了苏维埃政府的威信和干群关系。为此,中央苏区的苏维埃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党组织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开展的大规模反腐败斗争。党和苏维埃政府十分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等工具将部分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贪污腐化行为曝光在大众视野下。党和苏维埃政府利用《红色中华》等宣传阵地刊登了大量的反腐败法律条令和典型案件,开辟了丰富的栏目板块对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即利用“红板”专栏宣扬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先进事例,利用“黑板”专栏报道党内部分贪腐浪费现象的负面典型。《红色中华》对腐化分子审判结果的公开报道,既宣传了苏维埃法制的公正理念,鼓励了苏区群众积极揭露贪污腐化分子,也有效地实现了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极大地推动了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二)巩固了苏维埃新生政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巩固了苏维埃新生政权

中央苏区尚未形成时,根据地法律文献和政策文件数量少,法制建设工作不成系统。到了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局部执政的探索。这一时期,苏维埃政权逐步巩固壮大,更加需要以法制形式推进根据地革命斗争,维护苏维埃政权。为此,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这一根本大法,并以《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为依据,推进苏区政权、经济、民生等具体层面的法制建设。中央苏区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涉及内容广而全,以法制形式保障了根据地广大军民的切身利益,推动了中央苏区革命工作的开展。随着中央苏区逐渐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苏维埃政府将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文件,以通俗化的形式向群众普及、渗透,使苏区军民更加了解苏维埃法律,也更加了解苏维埃政权性质和革命目标,进一步巩固了苏维埃新生政权,对苏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以法律文本为主要载体,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的实践。在学校教育中,中央苏区法制工作者主要借助教材中的课文宣扬苏维埃法制思想,同时利用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等课程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在社会教育中,中央苏区法制工作者为提升受教育者的文化水平,在中央苏区广泛推进扫盲运动,并在扫除文盲、传播法律常识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教育体系,使苏区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在司法层面,苏维埃政府十分注重公开审判、巡回审判等形式的运用,保证苏区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其中,巡回审判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制度的拓展,多适用于中央苏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法庭选择在案件发生地和人群聚集处审判案件,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1932年,为解决瑞金白露乡与合龙乡的水利纠纷案件,何叔衡两次来到两乡所争议的水源处,会同县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召集区负责人及两乡有关人员开会进行调处,既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矛盾,也吸引了群众关注,体现了巡回法庭的法制宣传教育功用。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苏区群众逐渐走出旧法制的桎梏,也帮助其进一步接受苏维埃的新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三)提升了苏区群众的法制运用能力,动员其积极参与革命斗争

1.提升了苏区群众的法制运用能力

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百姓难以读懂的法律文献进行了大众化处理,如以报刊、标语、布告为主要形式的文字宣传,以政治演讲、军事演讲和化装演讲为主要形式的口头宣传,以歌谣、戏剧、漫画为主要形式的文艺宣传等。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以通俗的语言和传播力极强的艺术形式,在苏区广大军民中引起了热烈反响。除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外,党和苏维埃政府也重视发展干部教育,开办了“支部流动训练班”“短期训练班”,培养了大批从事宣传工作的干部。不论是技术学校,还是专门培养干部综合素质的培训班,都肩负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任务。其中,干部培训班要求干部们提高个人的专业素质,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严格遵守苏区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此类法制宣传教育既提升了群众的法制运用能力,也培养了一批干部人才,使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得以壮大。

2.动员了苏区群众参加革命斗争

为使宣传工作深入渗透至中央苏区每个角落,苏维埃政府利用传播性强的报刊、歌谣、标语等媒介向中央苏区军民宣传抗日救国思想、普及党的法制政策,在动员群众参与革命斗争的层面取得了不俗成效。1934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印发的《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的落地与实施,党内外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优红”活动。“打倒帝国主义,拥护苏维埃及拥护共产党的主张,几乎成了每个群众的口头禅。最显著的是许多不识字的工农分子,都能很好的演说,国民党与共产党,国民政府与苏维埃,红军与白军,每个人都能分别解释。”[10]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扩红运动中成效显著,仅用50天就完成了三个月扩大五万红军的最低限制计划。在1934年5月和6月,就扩红62269名,超过计划12269名[11]。法制宣传教育唤醒了中央苏区军民的法制意识,极大地动员了群众参与根据地的革命斗争。

中央苏区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苏区实际,扎实推进法制大众化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苏区群众参与革命斗争,推动中国革命进程,也为我国后来的法制建设积攒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法制”更改为“法治”,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国在法律宣传观念的转变,昭示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中央苏区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为我国推进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展开法治宣传教育

1.法治宣传教育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
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2]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只有被人民群众掌握才能转变为物质力量。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马克思主义在宣传工作中的指导地位。马克思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12]离开了群众的实践活动,历史便成了虚幻。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在科学正确批判西方资产阶级“英雄史观”错误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人民群众历史地位的正确认识结论。

回顾党在中央苏区时期的局部执政,无不体现和践行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将马克思主义中的人本思想融入苏区群众的革命日常中,不仅增强了苏区军民对苏维埃政权的认同感,也提升了党和政府的威信,直接体现了中央苏区法律对广大工农群众权益的维护。新时代我国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应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际情况,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借鉴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成功经验,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在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层面充分关注群众的需求,使群众理解新法令的内容,进而提升其执行效率。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围绕党面临的主要任务展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1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需要依据现实情况和人民要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领人民向共同的目标迈进。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围绕着土地革命和阶级斗争的主要任务,通过法律书籍出版等形式,民众对党和苏维埃政权更加了解,在鼓动群众参与苏维埃革命斗争中取得了不菲成效。

对于走现代化建设道路的中国,法治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当前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借鉴中央苏区成功经验,主要围绕党当下面临的重要任务展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党和政府应积极借鉴中央苏区法治宣传教育的成功经验,联系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状,发掘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与法治相关的论述,使当下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充分体现群众意志,同时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传播依法治国理念,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增强与群众的双向互动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而解决问题和矛盾既依靠党的努力,也离不开群众的参与。中国共产党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政党,始终坚持着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当下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充分借鉴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与群众的互动模式,提升群众接受教育的主动性。

法律只有成为群众的自觉意识才能真正被遵守。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基层党组织将工作任务下发至党员干部,再由党员干部与群众组成的学习小组开展互动交流,增加法制宣传教育主客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群众对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借鉴其互动经验,重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教育工作,如利用学校思政课程宣讲法律知识,举办知识竞赛调动群众积极性,公开审理案件来丰富群众认识,以及增设法律必修课等方式来增强与群众的互动。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功用

中央苏区重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组织巡回法庭到案件发生地就地审判,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地处理案件,使苏区审判能够更加贴近群众,保证审判结果公正公开,既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也使苏区军民能够在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敬畏法律、遵行法律。若广大群众不敬畏法律,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就无法实现法治。当下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充分借鉴中央苏区开展群众监督的成功经验,重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借鉴中央苏区的宣传方式,坚持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充分重视群众监督功能的发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政策在制定及运用时,也应重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广泛接受群众意见和建议,使民众在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能够表达自身诉求。同时,在审理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时,利用新闻媒体吸引大众关注,注重对群众的正面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升群众对法律的参与感和认同感,提高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三)运用新时代的新媒体新技术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应更加贴近时代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针对地处赣南、闽西山区的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贴近生活的宣传教育方式,启蒙当地军民的法律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14]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应借鉴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因时制宜的历史经验,使宣传内容与形式更加贴合当下的生活背景。

着眼目前,仅仅依靠以往承担主要法制宣传任务的纸质媒介,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全球化日益纵深的现状。因此,普法工作的开展应从当前快节奏的时代背景出发,努力做到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结合。如在地铁站、公交站等公共场所展播普法类公益广告,利用群众的碎片化时间推广法律基础知识;
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内容简短、趣味性强的法治短剧等内容,真正做到因时制宜。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也应利用多种方式拓宽传播路径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从群众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群众的文化素养与知识水平,用通俗浅显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大众化进程,拓宽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路径。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当前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应借鉴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人民的文化水平,面向时代发展和人民需要,选择恰当的宣传方式。

当下的法治宣传应将法律文本与多样的宣传形式紧密结合。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以先进的传媒技术与互联网结合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党和政府应充分利用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大众化宣传手段,激发群众学法懂法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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